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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貨物稅116年起可具結免稅出廠

來源:大成報

電動車的貨物稅繳納方式將調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15年8月18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及第59條之1。修正後,純電動車的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在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等車輛完成領牌登記後再辦理銷案。新制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從「先徵後退」改為事後銷案

電動車目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享有減免。不過實務上,業者在出廠或進口時須先按稅率減半繳稅,待消費者購車並領牌後才能申請退稅。這種「先徵後退」的做法會積壓業者資金,也增加稽徵機關的作業負擔。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輛進口完稅價格200萬元、馬力208.8HP(汽缸排氣量2,001cc以上級距)的電動小客車,按現行作業須先繳30萬元(200萬元×15%)。由於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的稅額為上限,業者事後只能退回21萬元,實際負擔9萬元。新制上路後,經核准的業者進口時直接繳納9萬元〔(200萬元-140萬元)×15%〕即可,不必先墊付30萬元。

適用新制的業者,須自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的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領牌登記並辦理銷案。若無法如期銷案,應申請延期或先補繳稅款,否則將被補徵貨物稅,並取消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業者如有疑問,可洽所在地國稅局、進口地海關,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大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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