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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充滿電未駛離 北市開罰600元

來源:鏡報

電動車充滿電未駛離 北市開罰600元

在台北市,一名特斯拉車主把車停進內湖機廠站轉乘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專用格位,插槍後當天實際充入 14 kWh,也依規定支付了充電費用,事後卻收到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寄來的 600 元裁處書,理由是違反《停車場法》「未依規定使用充電設施」。

燈號看得懂嗎?恆亮與閃爍差很大

依停管處提供的資料,該案發生在今年 7 月 16 日:車主上午 10 時 34 分進場,約中午 12 時 35 分完成充電,下午 1 時 41 分即遭告發,前後相隔約 1 小時 6 分鐘。車主的爭點在於,當下充電樁仍亮著藍色「Charge」指示燈,他因此認為車輛還在充電。停管處則說明,該設備的設計是藍燈閃爍代表充電中、藍燈恆亮代表已充滿,不能只看有沒有亮燈判斷。

車主另質疑,制度沒有訂出「充滿後多久要開走」的明確緩衝時間,究竟是 1 分鐘、3 分鐘還是 10 分鐘無從遵循;現場執法人員看到的燈號,與業者後台的供電紀錄,也可能形成兩套認定依據。停管處回應,法規規定充滿電即應駛離,並沒有另外提供緩衝時間;至於充電完成後產生的超時占用費,是充電樁業者依營運規則收取,與違規罰單屬於兩回事。

目前車主已就這張 600 元罰單提出行政訴願,希望主管機關重新檢視設備顯示、公告規範與實際執法之間是否存在落差,並建立更清楚的充電完成提醒機制。

資料來源: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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